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借款过程已经完成 。不符合情理 。预先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工程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借款诉讼请求。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预先
2018年 ,工程GMG联盟代理
2017年3月3日 、借款但证据不足 、预先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遂起诉到法院。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2016年五六月份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2017年1月18日 ,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管某向李某“借款”。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遂起诉到法院 。且形式种类繁多,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包括此12万元。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而在2017年1月21日 ,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共计4万元。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